首 页 公司介绍 业务介绍 案例新闻 调查设备 咨询留言 联系我们 今天是:
公告:
欢迎在职及退休的律师、公、检、法、电信、工商、银行等人员加盟。咨询服务热线:0512-55017007、88840007 15962536007!
0512-55017007  88840007
15962536007 马 先 生
13041858007 陈 先 生
地址:昆山市黑龙江北路28号
http:www.jsks007.com
0512-36200007
13405107007 刘 先 生
15061492375 马 先 生
地址:常熟市招商南路57号
http:www.jscs007.com
常熟金盾事务所
上海金盾调查公司
广州金盾调查公司
郑州金盾调查公司
温州金盾调查有限公司
济南金盾调查有限公司
武汉金盾调查公司
 
      民事调查取证  

民事调查取证
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。其中条款规定: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性禁止规定,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、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。(即公民为维护个人的权益的需要,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,不构成侵犯隐私权)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基本原则。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对:
一、合作对象、债务人的资产、身份、各种隐匿财产进行调查。
二、对子女在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。
三、对员工进行忠诚度调查,有无犯罪记录,真实姓名、住所、学历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。
四、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进行紧急调查取证,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定证据。
五、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寻找目击证人、及追查肇事车辆。
六、根据需要调查各种车辆资料、房产资料、各种通讯资料(全国所有电话的地址、通话清单)、负债情况、企业赢利情况。
七、提供个人遗产继承情况、交友情况、政治背景、社会情况、家庭情况、生活习惯等进行调查取证。

八、对恶意毁谤、谣言中伤他人、制造事端、干扰他人生活进行调查取证。

九、对使用电话骚扰、短信骚扰、人身攻击、匿名恐慌等进行调查取证。

发表时间:2001-9-7 11:08:46

<< 返回列表 >>
版权所有:金盾商务咨询调查事务所 法律顾问:金一中
在线QQ:735341075、865277142、798012225 苏ICP备0601145号 E-mail:ks007007@126.com
电话:0512-55017007、88840007 手机:15962536007 、13041858007
地址: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28号 邮编:215300
您是第 67729 位访客